(1992年5月21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实验区在有利于管理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前提下,经隶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驯化培育野生动植物及合理开发。第十条 ...